冀州市各部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冀州市烟草专卖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冀州市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持证零售户应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烟。
2、监督检查零售户许可证使用情况。
3、服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后续管理,不得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专卖稽查人员对自己本辖区零售户制定检查计划,按期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告知身份,出示检查证件,说明来意
3、实施市场检查,发现违法情况上报到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4、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持证户违规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时将情况上报专卖管理监督科进行相应处理。
2、对持证胡违规经营卷烟的行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进行处理,并将查获卷烟上报稽查队交专卖科进行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要及时向稽查队汇报,由稽查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
3、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可作出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许可证无效。
4、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烟草专卖经营业务资格。
单位:冀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生产许可目录管理产品及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许可发证目录管理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技术文件、工艺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产品质量状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抽样检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年度自查、日常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检查督促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生产企业,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至五十五条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撤销、撤回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处理。
(二)、对特种设备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环节的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是否使用、经营、销售、出租合法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否符合“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质监局提出检查计划,市县区局分级实施;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市、县区质监部门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市质监局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市质监局在重要时段和专项整治期间,加强对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处理
(一)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条款较多,不再罗列。下同)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责令限期整改;
(二)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改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或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停产停业整顿;
(三)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有关条款规定造成事故、构成犯罪的特种设备的使用、经营、销售、出租等单位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产品防伪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防伪技术、防伪技术产品及防伪鉴别装置的研制、生产、使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
(二)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是否到市级质监部门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到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使用防伪技术产品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质监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的,责令停产、没收产品、经济处罚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部门对生产企业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
(二)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向衡水市局上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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