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的有关规定.doc国家关于环境保护排污申报的有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时,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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