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防疫制度
一、动物进场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厂)是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制度。
二、屠宰场(厂)设立专人负责屠宰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工作,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场(厂)官方兽医的监督。
三、屠宰动物进场时,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猪、牛和羊必须佩戴畜禽标识。
四、查验登记负责人必须向货主或购销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证明,清点动物数量、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准入进场予以卸车,并按产地分类将动物送往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动物不得混群。
五、查验登记负责人发现未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证物不符、无畜禽标识以及检疫证明不在有效期的,应当立即报告驻场官方兽医。
六、登记内容包括动物种类、进厂时间、动物货主名称、进厂数量、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等。动物进场验收和宰前检验记录保存2年。
七、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证印章后方可出场,
同时做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防疫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的监督和指导。
三、屠宰场(厂)应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载动物的装卸台、运输车辆装前卸后均需进行一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月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四、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五、应配备消毒药品贮藏室(专柜),建立消毒药品进出台帐及领发记录。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六、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
三、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厂)应配备焚烧炉、污水处理等无害化处理设施,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屠宰场(厂)应与货主建立无害化处理协作关系,由屠宰场(厂)承诺实施无害化处理工作,无害化处理责任方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的监督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病害动物、动物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五、驻场官方兽医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屠宰场(厂)实施无害化处理。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污染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
七、动物排泄物、生产污水等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生物安全标准和其它标准后方可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八、认真做好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2年。
四、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场(厂)要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相关义务,配合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拟屠宰、拟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拟调运、拟出售的动物产品执行申报检疫制度。
二、场方应在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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