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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暂行方法
Documentserial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23年第1号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暂行方法》已于2023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23年一月五日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和治理,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依据《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别保护和治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水域内设立和治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组织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加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实施打算,并组织落实。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乐观争取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加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和治理投入。
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机构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其次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第七条以下区域应当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一〕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二〕我国特有或者地方特有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三〕重要水产养殖对象的原种、苗种的主要自然生长繁育区域;
〔四〕其他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
第八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划分为核心区和试验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展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县、市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报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经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农业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农业部可以依据需要直接设立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十一条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者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或者由其共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依据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治理机构、治理根底等;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治理条件和综合评价
等;
〔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和试验区划分状况〕等;
〔四〕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依据以下方式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第三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
第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治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治理、执法和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治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抢救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大事,准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内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
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应当遵守《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参与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组织专家审查建设工程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并依据审查结论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依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实行有关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水生生物资源调查、科学争论、教学实习、参观巡游、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区治理制度,不得损害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
其次十条制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其次十一条制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四周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其次十二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撤销、调整,依据设立程序办理。
其次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方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视治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其次十五条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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