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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文件号】信息产业部令 第9号
【颁布部门】信息产业部
【颁布日期】2001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05月10日
【正文】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4月29日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
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
(一)固定本地电话网;
(二)国内长途电话网;
(三)国际电话网;
(四)IP电话网;
(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
(六)卫星移动通信网;
(七)互联网骨干网;
(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
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
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
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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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电话业务占本
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
响的经营者。
(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二章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
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
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
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
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第九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
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等)、设备配置(光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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