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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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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录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修改决定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
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201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31日
修改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我省的正确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四、《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删除第十六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三)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
(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将环境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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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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