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性法律法规教育模块
主要内容:近年来,社会上因法律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悲剧层出不穷,给组织、给家庭、给个人造成了不良影响和沉重打击,但往往追悔莫及。针对这一情况,对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成因以及抢劫罪、盗窃罪、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以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基本法律常识在员工中进行学习普及,从而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达到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
教育对象:主管级以下尤其是基层一线员工。
(一)抢劫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严重情形之一的(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2004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和邵某(另案处理)在网吧上网时,吴某在互联网上遇到其网友被害人李某。吴、李二人约定到本市单身贵族网吧见面。邵某得知情况后,遂打电话将被告人荣某、胡某邀约至网吧,四人预谋对李某实施抢劫。当日晚6时许,吴某按照邵某事先安排,将李某带至本市宋庄北处淮河大坝,邵某与被告人荣某、胡某尾随其后至大坝北侧时,被李某发现。邵某率先冲上去用拳击打李的面部,被告人荣某、胡某亦冲上去殴打李某,吴某见状逃离现场。之后,邵某从李某身上搜出人民币60元,并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向李某索要手机,同时要求被告人胡某去追吴某,胡某遂离开现场。被告人荣某等向李某索要手机时,李某进行反抗,荣某遂持刀向李某腰背部捅了一刀,后二人逃离现场。案发后,李某被送往本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背部刀刺伤,左膈肌破裂,左肾上极破裂,失血性休克,枕部外伤。经某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李某被人用刀刺伤腰背部,左腰背部软组织裂伤伴血肿、积气,左腰大肌旁血肿伴积气,左肾破裂伴肾周血肿,左侧膈肌破裂,左侧血气胸,出血多,血压80/60mmHg,HR110次/分,面色苍白,胸闷,医院予胸腔闭式引流和剖胸探查术处理,其损伤程度为重伤。后经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亦为重伤。
原判认为,被告人荣某、胡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三被告人抢劫致人重伤,应依法予以惩处。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李某受到伤害,致其遭受经济损失,故三被告人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某参与抢劫并致被害人重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吴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吴某将被害人骗至作案现场后即离开,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参与犯罪情节较轻,故对吴某适用缓刑。被告人荣某、胡某、吴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荣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000元;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荣某、胡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元、营养费42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 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三被告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摘自《找法网》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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