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心区“两新”组织党建工作手册
(操作篇)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接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组织关系的凭证有三种,即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是党员转移正式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党员所去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
转移党组织关系程序:
转入:(1)本市内转入:转出党支部所属党工委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区委非公工委→基层党组织;(2)市外转入:党员组织关系所在支部上级党(工)委(或高等院校党委)→天心区委组织部→区委非公工委→基层党组织。
转出:(1)转出至本市:转出党支部(出示证明,注明党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区委非公工委(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所转入
地党组织(2)转出至市外:转出党支部(出示证明,注明党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区委非公工委→区委组织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所转入地党组织
(注: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一个月内以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区非公工委反馈“组织关系接收回执”。)
2、党员证明信
党员证明信是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凭证。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凭党员证明信,可在从业单位或所在地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3、流动党员活动证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从业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任何党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按照规定转来组织关系的党员。党员流入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在验明党员身份后,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
对接收的外来党员要一视同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按规定收缴党费,并分配做适当的工作。
党费收缴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1、党员交纳党费的要求:一是党员本人亲自交纳,除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不得超过3个月)外,一般不允许别人代交;二是按期交纳,一般按月交纳。党员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三是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无特殊情况和未经批准,不可以少交;自愿多交不限。
2、在“两新”组织党组织中交纳党费的对象:凡转入了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和所持《流动党员活动证》中明确在从业单位缴纳党费的党员,都要向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3、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者,%;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参照(1)、(2)点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1)、(2)点规定交纳党费。
(5)-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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