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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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页码,1/2
    【标题】      贵阳市实施《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办法
    【内容分类】  卫生医药
    【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第48号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24日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管理,社会监督。
    爱国卫生工作以各区、县(市)城镇为主,实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主;集中治理与经常治理相结合,以
经常治理为主。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进行劝阻、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  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辖区
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设
立爱卫会或指定人员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爱卫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委员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
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
入生活垃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及卫生设施,不得在公共场所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挖乱占、乱
搭乱建、乱倒垃圾和污水。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和旅游区乱丢烟头、纸屑、果皮(核)、包装品等废弃物,不得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九条  在下列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一)影剧院、录像放映室、歌舞厅、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等公共场所;
    (二)车站、机场等的候车(机)室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
    (三)学校、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
    (四)医院病房、大中型商场、礼堂、大型会议室等场所;
    (五)其他应当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条  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剧毒卫生除害药物。凡生产或销售卫生除害药物、器械,须获得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产品应当标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及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和商标标
记。
    卫生除害毒饵必须有剧毒标记和鲜明的警戒色。
    第三章  实施保障
    第十一条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使卫生状况
的改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投入,加强城乡特别是城市、旅游区的卫生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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