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访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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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上海市信访条例页码,1/3
    【标题】      上海市信访条例
    【内容分类】  其他
    【文号】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3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  1993年12月15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受  理
    第五章  信访秩序的维护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信访人(进行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
序,促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反映情况,表达意愿,并由
有关机关和单位负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是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途
径,是国家机关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联系人民群众,接受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信访工作是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职责。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并为
信访工作提供必要的业务设施和工作条件。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倡导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城市建设等各方面的工
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认真听取、研究和处理;信访人所提批评和建议对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改进工作等
有显著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公开信访工作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七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二)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四)处理实际问题与进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力求把信访事项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章名】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其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
复。
    第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三)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要求;
    (四)依照规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
    (三)走访要到国家机关设立的来访接待室,并遵守接待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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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