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防治非典隔离措施之适用
【摘要】本文在假定“非典”为甲类传染病的前提下,详细讨论了依法适用隔离措施问题。作者首先讨论了隔离的法定概念,认为隔离措施具有治疗疾病的医学属性和强制执行的法律属性,接受隔离措施是应被隔离者的法定义务。隔离措施由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具体实施,但因隔离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隔离对象包括且仅包括“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3类,现有法律对隔离对象尤其是密切接触者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不得任意扩大其范围。强制隔离决定应由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协助,如被隔离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以卫生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法律应当赋予被隔离者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最后,作者还对如何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关键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隔离措施【中图分类号】;r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080—06自20xx年底以来,我国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非典”型肺炎疫情,各地人民政府为了防止“非典”疫情的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了许多预防和控制措施,其中隔离即是其中最重要措施之一。但是部分地区采取的隔离措施亦引起人们的异议。例如,某省会城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于20xx年4月27日发布《关于加强来自疫区人员管理的通告》规定,凡由疫区来该市人员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控下到指定的旅馆居住,入住旅馆按规定采取监视措施,其人员10
天后方可离开指定旅馆,费用自理。由于上述隔离措施不仅针对“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或其密切接触者,亦适用于其他人员,因此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后者正常旅行和商务活动。一时间,人们对上述地方政府采取的“非典”防治措施议论纷纷,有支持者,亦有持不同意见者。为此,本文将对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应当如何依法适用隔离措施加以初步的探讨。一、“非典”型肺炎的法定分类我国实行传染病法定制度。根据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我国目前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3类。甲类传染病有2种,属强制管理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有24种,属严格管理传染病;丙类传染病有9种,属监测管理传染病。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流行的“非典”型肺炎,中文正式名称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型肺炎或“非典”),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简称sars),是20xx年底新发现的一种传染病,因而没有列入我国1989年颁布的《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传染病。但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因此,为了依法对“非典”进行防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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