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生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
2. 检疫范围
种猪、种牛、奶牛、种羊、奶山羊及其精液、胚胎。
3. 检疫对象
种猪: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猪丹毒、猪肺疫、猪细小病毒病、猪圆环病毒病、猪乙型脑炎、猪支原体性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伪狂犬病、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布鲁氏菌病、炭疽。
种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副结核病、蓝舌病、牛白血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奶牛:口蹄疫、牛瘟、牛肺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炭疽、牛海绵状脑病、衣原体。
种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梅迪/维斯那病。
奶山羊:口蹄疫、布鲁氏菌病、山羊痘、小反刍兽疫。
精液、胚胎:检查其供体所需检查的疫病。
4.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乳用动物健康标准。
临床检查健康。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精液、胚胎采集、销售、移植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上述标准。
5. 检疫程序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应根据所辖区域、检疫范围、当地动物疫情等情况,以及《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是否有效,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现场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确认证件有效。
、诊疗记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确认饲养场近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查验免疫记录,确认受检动物已完成规定疫病的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查验畜禽标识,确认受检动物佩戴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的记录相符。
对调运精液、胚胎的,还应查验其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
临床检查
对受检种用、乳用动物全部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检查方法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动物个体的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等。
检查主要内容
临床检查发现以下症状的,为临床检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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