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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逃逸找人顶包,如何处罚.doc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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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后逃逸找人顶包,如何处罚
酒驾酿车祸逃逸后找人“顶包”,如何处罚? 编者按:自醉驾入刑后,网络上出现了专门为醉酒驾驶行为支招逃避刑事追究的“醉驾肇事逃逸攻略”。这些所谓的“攻略”致使一些醉酒驾驶行为人心存侥幸,误以为只要及时逃脱,待酒精挥发、分解、消化、排泄后,血液酒精含量大幅度下降甚至消失,如此就能够逃避刑法处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应当要求公诉机关提供有关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但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将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醉酒的唯一依据,则不利于预防和遏制醉驾犯罪,甚至还会纵容醉驾肇事逃逸的行为。司法实践中,根据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不在少数,只要间接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仍可据此认定为醉酒驾驶。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对取证要求更高,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各类证据。结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行为人驾驶时呈醉酒状态。需要强调的是,鉴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以及缺失后的不可弥补性,根据间接证据定案,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应当极为慎重。
基本案情
被告人孔某,男,1972年某月某日出生。2011年5月1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B6D585的小型汽车,在某区学府路粤桂社康中心路段倒车时,该车尾部与被害人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匡某及其搭载的被害人资某受轻伤,两车损坏。孔某肇事后弃车逃逸。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被告人孔某与张某、田某、李某等人在某区学府路一饭店吃饭。其间,。当晚21时许,众人离开饭店,相约到附近的百姓渔村继续打牌。孔某欲将张某的车牌号为粤B6D585的小型汽车开至百姓渔村停车场,但在学府路粤桂社康中心路段倒车时,该车尾部与被害人匡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匡某及其搭载的被害人资某受轻伤,两车均遭到轻微程度的损坏。肇事后,孔某弃车逃至百姓渔村。因害怕自己可能会因此被开除教师职位,孔某即打电话给其老乡孔某强,让孔某强到现场冒充肇事司机。之后,又与张某、田某、李某等人商量由孔某强冒充肇事司机。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期间,孔某多次请求、嘱托孔某强继续向警方冒称肇事司机,同时多次与张某等人商议统一口径,向警方提供虚假证言,导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对孔某抽取血样送检酒精含量。
一审判决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2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后,不但不及时报案、抢救,反而弃车逃逸;同时,孔某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干扰公安机关对事故处理的正常工作,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情节恶劣。虽然孔某肇事后逃逸,未能对其及时进行酒精含量检验,但在案间接证据(如饭店提供的饮酒数量、发生事故的过程、一同喝酒的张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等)可充分证明孔某驾车时处于醉酒状态,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孔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等规定,某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孔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理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孔某提出上诉。孔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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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