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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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是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和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2、非法行医有何危害?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经常会造成误诊、漏诊;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或者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就医环境恶劣,不具备消毒设施,极易造成交叉感染;
(4)非法行医居无定所,出了问题一跑了之。
3、非法行医表现形式
(1)未取得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黑诊所”;
(2)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
(3)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它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病房,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即通常所说的“院中院”;
(4)一些商家企业受利益驱使,违法聘请所谓“专家”开展“义诊”,借以推销保健品和药品,欺骗群众,谋取暴利的行为。
(5)药店“坐堂行医”,“不在医疗机构内,不能开展医疗活动”。药店不是医疗机构,不能提供诊病服务。一些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雇佣推销
人员或聘请医务人员,在药品零售业内以“健康咨询”、“义
诊”等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或者在观测仪上做手脚,随意调整数据,骗取患者钱财。
(6)普通保健按摩店开展中医医疗按摩、甚至针灸治疗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颈椎病、风湿病等疑难杂症骗取患者钱财。
(7)生活美容场所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如割双眼皮,酒窝等危害患者安全的医学美容手术。
4、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四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等情形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2)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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