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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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页码,1/2
    【标题】      昆明市种子管理规定
    【内容分类】  农业
    【文号】     
    【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1998年04月02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4月02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子管理,维护种子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种子产业化,促进农
业、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推广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良种的选育、生产、经营、推广纳入农业、林业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增加
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种子执法队伍,完善种子服务体系,推进种子产业化进
程。
    第五条  市、县(区、市,下同)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林业种子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种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种子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二)负责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的监督管理,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种子质
量合格证》;
    (三)按有关规定组织新品种及配套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审定、认定工作;
    (四)培训种子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受理对种子质量争议的技术鉴定和调解,协助查处违反种子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并佩着标识。
    第八条  市、县农业种子公司、林业种苗站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应当按计划组织生产、供应良种。
    第九条  新品种的选育、引进,应当由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并列入同级人民政府科技项目发展项
目,组织有关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十条  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遵循试验、示范、审定的程序,做到因地制宜、区域布局、合理利用。
    第十一条  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未通过的新品种,不得经营和推广。
    第十二条  市、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生产实行宏观管理。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
子的生产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统一安排。
    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果木林基地所用的种子由县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种苗站或种子基地供
种,其它造林用种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生产。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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