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室
一、纪检监察室行政职权(职能职责)及责任体系
,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对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
2、监督检查全市各单位(部门)及其领导干部遵守党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廉洁自律等情况;
3、参加全市或重要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活动、督查工作及执法监察活动,负责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管理、综合、统计、分析;
4、受理查办检举人、控告人被打击报复、刁难的案件;维护党员、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5、对全市办案信息进行收集、加工、筛选和反馈;调研违纪倾向、规律、特点,提出办案对策和预防措施,并及时向领导反馈全市案件管理人员的培训、业务指导以及案件管理情况的通报;
6、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市的案件查处和业务指导工作。
7、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文件精神和各项工作安排部署;指导和协调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分析研究治理商业贿赂有关政策及具体问题;研究处理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8、协助领导小组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收集、综合工作信息,编发简报;负责起草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
9、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负责对各重点部门和行业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督查、联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第六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第七款: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第十四条第二款: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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