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辖区内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由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代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统一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设银行账户、组织会计核算。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拆借其财产。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等;
(二)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四)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农业资产主要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牲畜(禽)资产主要包括幼畜、育肥畜、产畜、役畜、饲养的家禽等;林木资产有茶树、果树等经济林木和用材林、薪炭林等非经济林木等,但作为农业资产收获品的农产品,如已收获的稻谷、玉米、水果、茶叶等应作为存货管理,不包括在农业资产范围之内。
长期投资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形式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其他投资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坚持“四权”不变的管理原则。实行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后,代理机构必须保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第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必须明确专人管理,按资产的种类建立明细账,分类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十条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委会、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变卖和报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备案。凡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货币资金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和监督,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一)现金管理
现金是指存放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出纳人员(或报账员)保管的库存现金。
。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主要包括:工资、津贴、奖金、个人劳务报酬、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出差人员必须随
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不得“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时,应当事先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审查,经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和限额内进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等相关部门审查后予以支付。因采购地点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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