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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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页码,1/3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颁布日期】20000106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公路路政
作。
市地、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管养
政管理工作。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交通主管部
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四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
路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国道、省道的
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附属设施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改建并应
关费用。
第六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
电(光)缆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跨越、穿越国道、省道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
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
准的要求并应缴纳有关费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
水、挖掘取土、倾倒垃圾、填挖(损坏)边沟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八条在特大型公路桥梁周围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
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矿、倾倒垃圾、进行爆破作业、设置
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不得擅自修筑堤坝
拓宽河床,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
批准,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属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标牌。确需
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其中在国道、省道设置的,应当报经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
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第十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不得擅自利用
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确需利用公路进行驾驶员培训和考试的,主办单位应当报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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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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