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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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页码,1/2
    【标题】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
    【内容分类】  工商管理
    【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03月10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3月10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以及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
称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价格管理部门),是负责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
利的主管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
合、协助价格管理部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的行为。
    第四条  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新闻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行为进行监
督。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制定政府定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行业平均成本
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定价,保证质量与价格相符。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商品和服务时,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牟取暴利。
    生产经营者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使其商品和服务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成本取得的超额利润为合理收人。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不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上有欺诈行为的;
    (二)超过标明的商品、服务价格另行加价或收取费用的;
    (三)谎称削价让利或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采取偷工减料、短秤少量、掺杂使假、冒充品牌等手段变相提价的,
    (五)凭借行政权力或自身有利条件,强行服务获利,或者以指定消费的方式,强制消费者接受其商品与服务价格
的;
    (六)生产经营者或行业组织之间相互串通,哄抬物价的;
    (七)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胁迫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价格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高价抢购货源,故意减少商品供给,甚至囤积居奇,促使某一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的;,
    (九)虚开发票或者以给回扣为条件抬高价格的;
    (十)其他违反公平、自愿原则,采取不正当手段操纵价格,阻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生产经营有下列所得之一或者明码标示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暴利:
    (一)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价格20%至50%的;
    (二)经营同种商品或服务在同等条件下超过市场平均差价(毛利)率50%至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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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