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农民工的养老制度安排
第一节我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机关
各级人大常委会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代表国家的驻外机构或驻外工作机构
事业单位:
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初创阶段(1955年—1978年)
改革与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
(一)
2
(三)
恢复阶段(1978年—1992年)
(二)
(一)初创阶段(1955-1978)
1955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规定》
工作年限已满5年→工资的50%—70%的退休金
工作年限已满10年→工资的70%的退休金
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者→工资的80%的退休金
特点
1. 基本模式为现收现付,资金来源由政府或单位出资;
2. 养老金由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经费直接支付;
3. 综合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了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满10年不满15年的、满15年以上的,养老金分别为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40%、50%、60%。
1958年
评析
在这一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从开始建立就表现出与企业职工的不同;但是到这一阶段的末期,这个“二元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未体现出太大的差异。
1966年—1976年
倒退阶段
(二)恢复阶段(1978-1992)
1978年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将老弱病残干部和工人的退休分开拟定办法,在退休待遇上也有较大修改,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
1980年1982年
1991年
《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人事部负责(1998年以后,仍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
1980年,《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1982年,《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正式确立了干部离休制度,形成了干部退休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
(三)改革与发展阶段(1993年至今)
1994年,各地改革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统一规范
2004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参照进行改革
基本做法: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探索统筹结合的计发办法;
基金的筹集模式改变现收现付模式,采取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部分积累制模式。
历年全国离退休、退职费增长率(%)
年份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1995
2000
2001
21
2002
2003
17
2004
2005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
基本框架
公务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
对于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
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原来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
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
根据2000年《国务院关于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规定:
(一)覆盖范围
①公务员,即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就职的人员;
②在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法律和检察机关及部分社团组织就职的人员,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
③在未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机构或组织就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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