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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
址:,电话:。
被告,女/男,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
址:,电话:。
案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年月,原告的前妻和小女儿因意外事故突
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家人极力主张原告
再婚。经介绍,原被告于年底认识,年月日双方在登记结婚。当时被
告介绍自己的情况是丧偶,结婚后,原告偶然发现其实被告的情况是离异。年龄方
面,被告当初介绍自己比原告小五岁,但后来发现被告的身份证是年的,实际只
相差三岁。这些现象让原告感到被告不够诚实,但被告并没有放在心上,双方婚后
感情一直很好。
原被告婚后共购买共同房屋三处,一是号(以下简称102房屋),建筑面积是
。一处是号(以下简称2042房屋),。
一处是号(以下简称202房屋),。前两套房屋原为
原告单位分配给原告的房屋,房改时以原告名义购买,202号房屋为双方婚姻存续
期间购买的商品房,以被告名义购买。
其中102房屋虽以原告的名义购买,但一直由原告的岳母老人居住,且由于历
史原因,原告及家人均认可对该房享有居住权。因20世纪70年代胡同有
两间承租的公房,的独生女儿当时已与原告结婚,结婚后原告及和原
告的父亲一起住在胡同75号院内,这个小院原本是的私房,“文化大
革命”时,私房收归公有,该院由原告父母、原告一家、原告的弟弟和妹妹居住,
另外还有一户人家居住其中的一间半。为与独生女儿住在一起,老人
与一家调换了房屋,也搬到了75号院内居住。“文化大革命”后恢复政策时,
国家又将75号院交还了原告的父亲,但对于老人原先享有的公房承租权益,
国家及原告一家未给予任何补偿,当时原告一家商量,由原告和解决老人
的居住问题,保证老人终生都有自己的房屋居住,表示同意。1976年,原告
分配了号的两居室房屋,老人与女儿和原告共同居住。1986年,原告
又在车公庄分得一处房屋,原告和前妻及小女儿仍在房屋内居住,带着原
告的大女和儿子在房屋内居住。1990年7月,原告的前妻和小女
儿外出旅游时发生意外事故突然去世,原告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原告的工作单位
对原告非常照顾,为解决原告的生活问题,将原告在和的两套房屋调
成号院内的两套房屋,因这两套房屋相隔不远,原告的家人比较方便照顾他,
其中特别为解决老人的生活问题,调换了一处一楼的一居室,也就是102房
屋,从1991年开始,老人便一直住在该房内。房改时,虽然以原告的名义购
买了该房,但原告一家均认可可终生在此房内居住。
2007年3月,因为身体多病,老人为减轻家人的负担,主动提出到养老院居
住,原告经考查后同意,但表示,102房屋会为老人一直保留。初期,老人经
常周末回102房屋居住,且养老院的规定是,老人有病时必须回家,因已90
多高龄,身体又非常不好,所以原告一家一直为老人保留该处住房,她生病时可以
回家休息。但被告提出要将该房重新装修后出租,原告及家人表示该房应当
为保留,不能违反承诺,且的大部分财物均在该房内。为此,被告非常不满,
对原告及其子女非常有意见,最后矛盾不断激化,被告干脆提出了离婚,要求分割
财产。
原告已是70多岁高龄的老人,不能接受因为一点家庭矛盾就轻易离婚,因此坚决
不同意。被告为达自己的目的,不断向原告施加压力,如不再承担任何家务,不洗
衣不做饭,原告只好交钱找了一户邻居,到邻居家就餐,专门解决吃饭问题。由于
原告的所有收入均在被告手中,原告生病时被告连医药费都不出,原告只好到单位
查出工资卡的卡号,办理了挂失手续,重新申领了工资卡。原告生病时被告也不照
顾,原告只好通知子女来照顾。不仅如此,被告还天天纠缠原告谈离婚的事,原告
几乎夜不能眠,精神到了崩溃的边缘,身体也不能承受如此巨大的压力,患上了突
发性耳聋。更有甚者,被告经常给原告的很多朋友领导打电话诉说原告的不是,表
示要和原告离婚。原告退休时是,在同事及朋友圈中极有威望,被告的这些行
为,让原告精神上深受伤害,到了无法忍受的地步。这时,被告及被告的女
儿提出,不离婚也可以,但必须去做夫妻财产约定,将78平方米和130平方
米的两处大房屋约定成被告的个人财产,将42平方米的老人居住的房屋约定
成原告的个人财产。
一直以来,被告就是因为房屋和财产的问题在和原告闹矛,被告提出了这个盾主
张,原告认为如果自己把主要的房子都给了被告,被告就会平息愤怒,与自己安度
晚年,停止各种骚扰行为,自己可以考虑,虽然原告知道这一约定的内容极不公
平,但只要被告能和自己好好过日子,自己宁愿花钱买个平安。且多年来,自己的
家庭是众多同事、朋友和邻居的典范,自己也不愿意轻易地放弃婚姻,因此表示,
如果被告不和自己离婚,自己同意去做这个约定。被告表示只要做了约定自己不会
再提出离婚,并于年月日给原告写出书面的意见,表示“作为伴侣,只
要认可我,认为没有选错我的话,生活中还需要我,无论今后遇到任何情况,
我都将永远与他相伴到永远”。看到被告的诚意,原告信以为真,经考虑后
于年月日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将102房屋约定为原
告的个人财产,将202房屋和2042房屋约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当天陪同他们一
起去的,是被告的大女儿,约定做完后,三人就到房管局将2042房屋的
产权人变更为被告。
做完夫妻财产约定后,被告稍有改变,但春节前,被告以听课为由离家,此后未与
原告进行过任何联系,原告一个人在家过的春节。当原告质问被告为什么连个电话
都不打时,被告却突然表示自己还是要离婚,并于年月日写了一份书面材
料,表达自己坚决离婚之意,并给原告10天的时间,否则将以法律程序提起离
婚。看到这份材料,原告真如五雷轰顶,自己为了安度晚年,在财产方面已经做了
巨大的牺牲,为什么被告出尔反尔,违反承诺,在自己做完财产约定后再次提出
离婚,原告不能接受被告的这种欺骗行为。
年月日,原告亲自到房管局查询发现,2042房屋早于
年月日由被告转卖给被告的大女儿。原告现在终于明白被告的这一切行
为都是有预谋有准备的,被告并没有想和自己维持婚姻,而是早就做好了离婚的打
算,签订夫妻财产约定时也无意再维持婚姻,她只是想利用自己不愿离婚的心理,
骗取自己的信任,得到巨额财产利益而已,夫妻财产约定做完后两个月,被告就将
房屋转移至女儿名下,更是暴露了她与女儿恶意串通的实质。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恶意欺诈行为,原告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存在重
大误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上述
三套房屋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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