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主要内容意义
1988年:《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巴I)
2004年:《新资本协议》(巴II)
2010年: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III
巴塞尔资本协议概览
核心内容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巴I
核心内容是资本分类
发展过程
1988年制定《巴塞尔资本协议》
1996年制定《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
主要内容
资本构成
监管资本分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应占总资本的一半以上,即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
风险权重计算标准
将银行资产按风险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划分为“无风险”到“完全风险”五个级别,分别赋予0、10%、20%、50%、100%的风险权重
表外业务纳入资本监管
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资本/风险加权资产>=8%
巴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首次在全球建立统一的资本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
引导银行审慎发展业务,适当控制杠杆程度
不足
未全面覆盖各类风险,没有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予以考虑
风险权重仅设为五档,过于简单,难以准确反映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未能与银行的内部风险计量充分挂钩
区分OECD和非OECD成员国规定不同的资产风险权重,影响了资本要求的合理性
1、容易导致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视银行业的盈利性及其他风险
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II
以指标为核心的数量型监管模式正在逐步向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质量监管模式过渡。最主要的特点则是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
巴II的主要进步与不足
进步
构建了包含三大支柱的完整资本监管框架
更全面地反映风险
更敏感地反映风险性
激励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不足
对资产证券化、交易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资本计提不足
没有考虑流动性风险
伴随风险敏感性的提高,“顺周期性”问题凸显
缺乏宏观审慎监管视角,不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微观审慎监管措施
明确资本定义,提高资本质量和水平
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
引入流动性监管标准
宏观审慎监管措施
时间维度:缓解最低资本要求的顺周期性、逆周期资本缓冲
跨业维度:针对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措施
兼具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目标
留存资本缓冲
杠杆率
特点
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
引入宏观审慎监管要素
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同等重要
建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标准,提出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两个流动性监管
指标
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NSFR=计算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之比
三大支柱修改
危机暴露出第二版资本协议的缺陷
对资产证券化交易计提资本严重不足
VaR值不能充分反映交易业务的风险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资本计量存在缺陷
银行通过表外业务和复杂结构化产品规避资本要求
第一支柱修改(1)
提高“再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充分反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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