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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建筑工匠
技能,标准农村建房承揽行为,确保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
促进我省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四川省村镇规划建
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省政府
令第3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
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四川省委办
公厅《关于加强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产业大军
的意见》〔川委办〔2017〕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四
川农村建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房建设活动的农村
建筑工匠技能培训、考核、履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责任以及
监督管理应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农村建筑工匠是指经培训和技术考
核合格、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施工技能,能够独立或合伙承揽
法定建筑规模限额范围内农房建设的个人。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
匠的监督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和培训指导工作;县〔市、区〕住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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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
技术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五条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理
论知识和技术能力,可承揽农村住房等村镇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建筑
工匠年度培训计划和考核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
备短期办学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纳入相关培训计划等方式,
开展对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农村建筑工匠培训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人员,应满足以下条
件:
〔一〕年龄为18-65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1年及以上砌筑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模
板工〔木工〕、水暖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且
自身没有发生过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提交以下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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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工、混凝土工、模板工〔木工〕、水暖
工、电工等任一工种现场施工经历;
4.《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表》〔见附表〕。
第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总学时不少于24学时。培训
结束经考核合格,由组织考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由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样式、监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第九条农村建筑工匠每三年应参加一次以农房建设新
标准、新标准、新技能、新材料等为主要内容的技能稳固提
升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参加培训内容在《四川
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中记录,作为农村建筑工匠
持续保持农房建设技能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遗失《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持省外农村建筑工匠相关证书的农村建筑工匠,在四川
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住房建筑工程,应向所在地县〔市、
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信息录入登记。
第三章质量安全行为管理
第十一条经培训及技术考核合格,具备农房建设技能
的农村建筑工匠,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承揽以下村镇建设项
目:
〔含二层〕及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或
跨度6米以内的农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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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乡〔镇〕企业
的施工、修缮和维护工程的劳务分包项目。
第十二条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住房工程,应当依法
与建房户签订书面《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内
容、工程造价、质量标准、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修期限和
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将承揽的农房建设工程转
包或肢解分包给他人。
第十四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经依法批准开工的
农村住房及其它工程,不得承揽无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图纸
不符合要求的农村住房施工。
第十五条农村建筑工匠承揽农村住房工程后,可在合
同中约定承揽人为施工作业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农村建筑工匠必须按照农房设计图纸和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不
得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七条农村建筑工匠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
图纸有过失的,应当及时向建房户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完
善后依照技术规程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遵守职业操守,帮助建房
户挑选和使用合格建材。对建房户主要求降低农房质量或使
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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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农村建筑工匠对所承揽农房的施工安全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根据农房施工特点制定安全施工
措施,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
抗震构造措施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形成施工记录,作为竣工
验收的重要依据。
农房竣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履行参与建房农户
组织的房屋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农村建筑工匠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农
房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农房,应当负责返修,费用由责任
方承担。建房农户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对房屋竣工验收质量
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评价。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改
正、暂停施工、收回培训合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法定建筑规模范围承揽农村住房工程的;
〔二〕承揽未经合法批准开工的农村住房工程的;
〔三〕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四川省农村建
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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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无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擅自变更
设计图纸的。
第二十三条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
律法规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施工承包合同》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
本方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释,自印发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表
附表
四川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登记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近期
受教育免冠
联系方式
程度1寸
彩照
籍贯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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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
经历
本人承诺:上述填写内容真实完整,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
登记人〔签名〕:年月日
备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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