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思考
摘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有利于法律保护。但是,现有分类无法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基于法律保护的方便,有必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法律角度重新进行分类,这些分类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混乱和利益冲突问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分类;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34-0122-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故它是今后的立法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准确的法律分类更便于依法保护,也能够有效地避免和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以下我们试图通过对各种分类的比较考察,以得到适宜于法律保护的分类。
一、现有相关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目前主要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这些法律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分类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了界定,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分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1]254。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的分类
我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第二类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作了规定,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这两个官方文件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和《公约》所囊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貌似相同而实质有着很大的不同。最明显的不同就是《暂行办法》更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把非民间性的这部分排除出去,这种分类更符合我国传统和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灭绝和急需抢救的实际情况。
《公约》在制定的过程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254而关系到一个国家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就要结合《公约》和一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分类。《暂行办法》中充分考虑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现状,但其中不涉及严格法律保护、调整范围问题,只涉及申报的便利性,这在文化学和人类学意义上是适当的,但是在涉及法律保护、利益调整时这种分类显得无能为力。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2011
年3月获得通过。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分类思考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