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税不是税改的全部
把税改等同于“减税”,税改将永远只能沉陷满足于技术性、枝节性的微调,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逃避或悬置税改的终极目的,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10年前,笔者曾写过一篇《当前减税争论的分歧究竟在哪里》的小文,从“减税”的概念、前提、标准和论证方法四个方面做了些探讨,令人忧心的是,在全球性的“减税”浪潮中,当年的争论至今还在继续,而且几乎成为一种集体无意识――“减税”就是税改的终极目的,“减税”就等于税改――从而全面规制和左右着税改的方向和思路。
问题更在于,如果将“减税”等同于税改的终极目的,按照这种逻辑推导,岂不是不征收一分钱的税制与税改,就是最优良最先进的税改?这说得通吗?可见,将“减税”等同于税改的终极目的,在逻辑上难以贯通自洽,其内在矛盾与荒谬性也显而易见。
然而,逻辑上行不通,并不意味着在现实中也就行不通。如果继续这种税改思路,我们面临的现实挑战或者巨大风险将在于:税改将永远只能沉陷满足于技术性、枝节性的微调,从而与人类文明税改不是擦肩而过,就是背道而驰。税制的现代化转型也将会遥遥无期,成为阻滞现代化进程的“拦路虎”。
事实上,中国税改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在这里:它必须是为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这个终极目的。因为,把中国税改等同于“减税”,逻辑上,中国税改目标的确定、路径的选择等等,都只会在“税负”的增减,“税负”的“谁负”,税率的高低,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种的组合,税目的调整,免征额的高低,以及税制的繁简、税基的宽窄、税率的高低,还有征管的宽严等枝节要素方面着力,从而自觉不自觉地逃避或悬置税改的终极目的,可能会背离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利益总量的终极目的。
“减税”:关键是谁主导的?
常识告诉我们,“减税”肯定比“增税”更受纳税人欢迎。因为,藏富于民总比“藏富于官”可能创获财富的效率要高。但中国税改的根本问题不在“减税”,而在于这种“减税”是由政府主导的,不是纳税人主导的。
坦率地说,就“减税”本身而言,它作为一种调整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行为,不仅仅在于这个“减税”称谓和内涵,更在于这个减税的决策主导者是谁,体现的是谁的税收意志。进一步说,体现的是多少纳税人或公民的意志。毋庸讳言,一种税改,体现的纳税人意志越广泛,公民人数越多,就越接近税改的终极目的,就越能最大限度地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纳税人的利益总量。
显而易见,体现纳税人意志的公民人数,是评价一个税改优劣的根本标准。因此,真正优良的税改,其实就是不断增加税收意志的公民人数的税改,否则,只会满足于既定框架内技术要素的修修补补。
按照这一逻辑,“减税”就会因为设计者背景的不同而呈现大相径庭的形态。官主的“减税”,一定更多有利于官员。征税人主导的“减税”,会更多有利于征税人;纳税人主导的“减税”,也会更多有利于纳税人。
只有明白了这个道理,才可能触及当下中国税改难题的内核:为什么在“减税”的价值导向下,政府的税收会连年以两位数的百分比超速增长?,用了5年时间,1999年就增加到
1万亿元,再用4年时问,2003年就增加到2万亿元,再用4年时间,2007年又蹦到4万亿元,再用3年时间,2010年就增加到77390亿元。
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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