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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半李报智( 攀杜会料半版. )
一九八一年第三期
利事沂敲蔽据性质简题探封
苏灵雨
, ,
在刑事诉 i公中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必须以真实的案情为丛础; lfj 要确定案情的真
, 。,
实性又必须用证据来证明有确实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无罪或没有确实而充分的
, 。,
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所谓办案要从实际出发首先
, 。
就是要从证据实际出发; 所谓办案要以事实为根据首先就是要以证据事实为根据证
, ,
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最根本的问题办理任何刑事案件都要重证据这些都是没有疑问
。
的
、,
要在办案中重证据用证据就要弄清证据的重要属性或性质( 对象的属性包括对
。,
象的性质和此对象与它对象的关系本文从习惯把“性质”和“属性”当同义词使
。, 。
用) 但是在证据性质问题上目前我国法学界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提法和看法许
, , 、
多人谈刑事诉讼证据性质都说它必须具备“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法
。
律性) 可是也有人不提“客观性”而提“真实性”或“确实性”, 也有人不提“相关
, 。,
性”而提“证明性”或提“充分性”这些不同的提法不单纯是用语上的区别有些
。, ,
已经形成实质上的分歧例如有人认为刑事诉讼证据只具有客观性不具有主观性另
,
有人则认为它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有人认为证据对于案情的关系是证明性的另有人
。, 。
则认为这种关系是充分性的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也有不同的意见例如有人认
, ,
为合法性虽然是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有的性质但不是这种证据的本性; 而另有人则
, 。,
认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特殊本质属性就在于它的合法性我以为这些不同意见的提出
, , 。
和争论对于发展诉讼证据理论以及办好具体案件都是大有裨益的木文也打算就这
, 。
些问题提出自已的看法它完全是探索性的
关于靛据概念与缸据性盾
: “, 。.
列宁说)1J 果要进行论争就要确切地阐明各个概念”①使川的概念不同议
。
论听及的对象或意义也会有所不同
“”, 。
我国刑事诉讼中使川的证据一词是多义的即所农达的慨念不是同一的例如我
: , 。
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 下。
显然这卫的’ti 正据”是指能够证明案情的事实( 成称“证据 1歹实”) 证据既然是书
, ”, ` ,
实当然也就叫买实; 证据既然月: 事飞而又能证明案洁当然也就能作为住案的浪
一
。“、、““,
据”’0J 是在同条第二执列举 J 物证}歹证”证人证言”等六种址据”之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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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同条第三款中却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显然
、
这里的“证据”是指为证明案情而取自不同来源具有不同形式的材料( 或称“证据材
。,
料”) 证据材料不经查证便不知其是否’,] 霭实”; 经查证而知其不实的便不能“作
。,
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它与上面所说的“属实”而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证
, 。, 。
据”对象和意义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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