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政务服务事项信息表
填表单位(公章):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填表日期:
事项名称
省立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子项名称
事项编号
子项编号
办件类型
□转报件■承诺件□即办件
是否转报上级机关
□是■否
转报单位
是否前置审批
□是■否
前置审批单位
是否联合审批
□是■否
联合单位
是否包含特别程序
■是□否
特别程序
□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其它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其它办事服务事项
许可对象
省立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是否收费
□是■否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许可数量
■无限制□有限制,限制数量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建筑法》第8条)
承诺期限
11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报建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0731-8895019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大厅(./virtualhall/)已申报;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
5、在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厅建管处组织审查,并办理材料转交手续。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现场踏勘:(特别程序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需要对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2、对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建管处处长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处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性说明;
2、将复审结果报主管厅领导审定。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符合法定条件的,签发同意申请的批复;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办结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颁发施工许可证,及时把工程施工许可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电话:0731-88950102)
窗口地点
长沙市雨花区高升路266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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