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问题与法律
姓名:朱勇
学号:20092901
专业:09级电气15班
指导教师:杨署东
国际法知识综述及其运用
目前,国际形势日益严峻,国际争端日益激烈。放眼看世界,从法律的眼光看待国际问题,解读国际热点问题,审视国际形势,增强国际法意识,已经成为当代大学生的重要任务。普及国际法也是当代青年必须完成的使命。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国际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总和而成的特殊法律体系。这一国际法定义,是以法的一般理论和国际法的特殊性为依据的。
上述定义的第一层意思是依据法的调整对象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理论认为,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调节器。所谓国际关系,即国际法主体为生存和发展而相互联系所形成的人类共同体,而国际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这种国际关系。
第二,上述定义的第二层意思是基于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表现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一基本观点对于国际法同样适用,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与国内法有所不同。作为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它不可能由一国制定,国际社会也不可能有统一的立法者,国际法只能由各个政治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共同制定。
上述定义的第三层意思是基于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的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律关系的主要要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原理对国际法同样适用。
上述定义中的第四层意思是基于法的实施必须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基本原理形成的。法的一般原理认为: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那么法就等于一纸空文;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就变得毫无意义,也就谈不上什么权威性。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2、国际法是各等者之间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
5、国际法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来实现。
三、国际法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2、按照法律渊源的不同,国际法可以分为协定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
3、按照法律规范效力的强弱程度,国际法可分为任择性国际法和强行国际法
国家法产生的社会基础以及法律性质
1、社会基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和彼此进行交往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没有各主权国家的存在,就不可能有国际法的存在;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社会基础,单独一个国家,或多个各自孤立的国家,彼此不发生关系,不可能产生国际法,只有存在一个国际社会,才有生长国际法的土壤。
2、法律性质:
a. 无法律约束力的国际道德与国际礼让
b.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各国常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家行为规则的国际法,甚至,在其宪法中明文确认国际法的效力;各国在其缔结的各种条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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