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第二节要约Offer第三节 eptance第四节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第五节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
一、合同的成立的概念On Establishment of Contract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关系的确立。
offer + acceptance = meeting of mind / mutual assent
合同成立的重要性
要约
承诺
二、e into existence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要约、承诺
怎样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2005-3-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二)合同成立的特别条件
1、法律另有规定
(1)对要物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成立。(仅保管合同,其他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借用、自然人借款是生效要件)
(2)对要式合同,除形成合意外,还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如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法律有其他强制性规定的,只有符合规定,合同才能成立,如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2、当事人另有约定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成立的要件做出约定。
三、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解释二第1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节要约Offer
一、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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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王利明合同法)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
(1)争议:《合同法》14条对受要约人是否须为特定的人,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2)原则上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
(3)例外地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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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而确定。
(1)具体:就是应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例如买卖合同的要约需要具备标的物、数量即可谓内容具体。(解释二第1条)
(2)所谓“确定”,指要约的内容明确,而非含糊不清,要约在内容上是最终的、无保留的。
李永军合同法:保留条件有两种情况:
①对订立合同最后决定权的保留。如招聘广告。
②对合同在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决定权的保留。如“以库存为限”。【例】出版社给王教授写了一封信说:杨某某主编的《非诚勿扰》已经出版,每本定价38元,1个月内款到即发书,不收邮费。这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二、要约邀请an invitation for offer
(一)含义:
1、又称要约引诱,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得意思表示。”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原则上没有拘束力;
(2)目的不同:要约的直接目的是订立合同,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是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直接目的是提供一些订立合同所需的信息。
(3)法律地位不同:要约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要约邀请不是。
(4)法律要求不同:要约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无法定要求,一般也比较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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