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工业园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宝山工业园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园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有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园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园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三)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园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四)会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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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上交报表、检查记录及其他文字材料,分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
、沟通和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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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制度
(一)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食安委成员单位和社区应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联络报送工作,定期向宝山区食安办报送相关信息。
(二)食品安全信息报送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监督检查(抽查)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有关统计报表等。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为必报内容,每季度上报一次;有关食品安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要随即向区食安委报告。
三、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在园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
(二)地方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对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失职渎职性质严重,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宝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及上级相关职能调整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承担相关责任。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协同监察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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