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oc欧盟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2008-03-14 20:18:35
1988年欧洲共同体发布了适用于12个国家的热功率大于50MW燃烧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即88/609/EEC导则,并要求欧盟各国在1990年底前对建造的新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此导则执行,同时还要求欧盟各国的现有电厂,以1980年的排放量为基准到1993年排放总量削减10%,1998年前削减30%,但允许有些国家(如希腊等)增加排放量,而对有些国家则要求削减40%,如联邦德国等。之后经过多次修改,于2001年发布了新的导则对新建和现有火电厂的氮氧化物限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具体限值见表3-3。
欧盟新建和现有企业的NOx排放限值(以NO2计)
燃料类型
排放限值(固态燃料含量为6%,液态和气态燃料含氧量为3%)(mg/Nm3)
固体:
50~500MW:
>500MW:
从2016年1月1日
50~500MW:
>500MW:
600
500
600
200
液体:
50~500MW:
>500MW:
450
400
气体:
50~500MW:
>500MW:
3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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