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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
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
秀学生,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学校设立专项奖学金。为规范管理,
充分发挥专项奖学金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机关、行业协会、
基金会、社团或个人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二章 专项奖学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专项奖学金的管理,学校成立专项奖学金
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校领导及两办、教务处、学工部、财务处、
宣传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工部,负
责处理日常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1. 根据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受权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设
立,讨论和决定各类专项奖学金的重大问题;
2. 监督和检查全校各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管理情况;
3. 开辟专项奖学金来源,增设专项奖学金新项目;
4. 审批各类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
第三章 专项奖学金的设立
第六条 我校设立的专项奖学金分为校级专项奖学金和院级
专项奖学金。
第七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实行归口管理,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并
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负责与捐资单位或个人协商
设立奖学金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院级专项奖学金设立前,须向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
员会办公室进行申报,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
设立。申报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 设奖单位或个人情况简介;
2. 奖学金名称( 按学校统一规定,奖学金名称均为“天津大学
××奖学金” ) ;
3. 奖励对象、人数、金额、等级等事项;
4. 评选办法及评选时间。
第四章 专项奖学金的申请
第十条 天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均可根据本人情况
及专项奖学金的申报评审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奖学金的学生须按要求填写专项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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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同时提交加盖学院公章的成绩单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为激励更多的学生刻苦学习、努力成才,专项奖学
金同一年度不能兼得。
第五章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
第十三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由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
公室根据评选办法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报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
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院级专项奖学金由学院专项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
评选办法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
案。
第十五条 为使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所有专项奖学金初评结果均应公
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学金证书与颁奖
第十六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初评结果经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
委员会审批确定后,由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
奖励证书,并加盖天津大学章。院级专项奖学金初审结果报学校专
项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由学院负责制作奖励证书,并加盖学
院章。
第十七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颁奖工作由学校专项奖学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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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负责,每年 12 月份组织颁奖。院级专项奖学金颁奖工作由
学院负责。
第十八条 校级专项奖学金除第一次颁奖可单独组织外,原则
上以后参加每年 12月份学校组织的集体颁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的评审要严格掌握标准。获奖学生若出
现弄虚作假行为,追回其奖学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申请奖学金的
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当
年度和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998年下发的原《天津
大学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大学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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