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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律基础知识
中国移动江西公司
2012年3月
提纲
一套法律体系和一项根本制度
两种招标方式和两种招标组织形式
三项基本原则和三种法律责任
一套法律体系
基本法律——招标投标法
——法律属性:
经济法、行政管理法(行政监管部门)——相关法律:行政许可法
采购法(招标人)、竞争法(投标人)——相关法律: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配套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1、行政法规:国务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地方性法规:各省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或条例
如《江西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
3、部委规章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
(2)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
(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5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2号)
(5)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令第30号)
一套法律体系(续)
配套法规和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
3、部委规章和文件
(7)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1号)
(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7号令)
(10)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1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2)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产部令第2号)
(1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13)关于进一步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
4、地方政府规章和文件
(1)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
(2)江西省重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76号)
(3)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规定
(4)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工程量清单)
一项根本制度
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两种法律风险:
1、应当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的法律风险;
2、可以不招标但选择招标方式采购又不完全符合招标法要求——不当使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法律风险。
——衡量标准(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1、项目属性(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基础设施项目
——公用事业项目
2、资金属性
——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
——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的融资项目(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或援助)
一项根本制度(续2)
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在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
1、项目分类:
——土建类工程建设项目:办公楼、电信枢纽楼建设项目;
——通信类工程建设项目:通信管线、基站铁塔、信息网络建设项目;
2、通信类项目属性
——基础设施项目:通信网络用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具有基础设施属性;
——公用事业项目:通信网络用于居民日常生活,具有公用事业属性。
3、项目资金属性
——通信服务公司、TD分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均具有国有资金投资属性
——有限公司、中移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股东资金来源为公众上市公司,法律属性上本不能定义为国有资金,但集团公司仍按照国有资金来管理
结论: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招标采购
一项根本制度(续3)
强制招标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招投标法在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适用:
4、不招标情形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紧急抢险救灾项目与灾后重建项目的区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市县公司楼的设计)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通信设施建设资质;由中移公司建设、生产或提供能否算自行)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软件升级项目,是否可替代、兼容)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两种招标方式
采购方式——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财政部认可的其他采购方式等
——招标法规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议标已不再是一种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异同
1、发布招标公告——发送投标邀请书;
2、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向三个以上特定潜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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