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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收付业务培训
运营管理部
主讲人:李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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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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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
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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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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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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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1、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的。
2、纸币票面裂口2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的;裂口1处,长度超过10毫米的。
3、纸币票面有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 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其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的。
4、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 2平方厘米的;不超过2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的。
5、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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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上解
1、各网点上解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在扎条上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应清晰完整不得模糊。完整券上介必须成把(100张一把)。
2、残损券上介应将全额和半额分开,残损券全额和半额标准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残损污券兑换办法执行。
3、各网点上解的现金,必须按规定整理并由经办
人加盖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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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收付及操作流程
现金下拨
1、经办人员盖章整理的现金,盖章只对内有效,对外无效。从他行下拨的现金或从其它网点调拨的现金,调入网点应及时清点(两人以上在场),如发现差错应及时报告,并保留好扎条封签等
2、下拨的现金未能及时清点的,应在对外支付前清点结束(两人以上在现场)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
注:网点对外支付的现金成把、成捆的必有网点人员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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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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