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初步认识
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2011年5月1日实施,是继1997《刑法》颁布和七次刑法修正案以来对我国刑法的第九次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将通过时间与生效时间区分的刑法修正案。
一、变化和特点
第一,比较全面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法治国家应强调依法治国,在法律的制定和刑事政策的运用过程中都应当遵循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并受到该原则的限制。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从“严”,一体现在量刑制度方面。数罪并罚有期徒刑的刑期总和在3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上限提高到25年,使得自由刑和生命刑之间的幅度有较为合理的衔接,改善原刑法中生刑过轻的立法状况。扩大特别累犯的成立范围,严格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缓刑适用,并引入对缓刑犯的社区矫正。废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的处罚,缩小对自首且立功的从宽处罚幅度。二体现在行刑制度方面。无期徒刑减刑为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
13年,比原刑法规定的10年提高3年;死缓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5年;死缓期满因重大立功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得少于20年。对假释适用的增加“八类重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适用假释的禁止性条件。
从“宽”,刑法修正案(八)最大的亮点在于首次取消了13个罪名中最高法定刑为死刑的规定,改变以往刑法修正案只增不减的形式。1997《刑法》修订所设置的68个死刑罪名,是为了适应当时国内严峻的治安形势,打击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率迅速增加的严重情况,是“乱世必用重典”的刑法思想体现。但随着改革开放制度的深化,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部分死刑罪名如同虚设的理论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几乎不适用。其次,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因为这13个罪名的最高法定刑保留在无期徒刑,不会影响该类犯罪刑法价值评价和打击犯罪,并可以做到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的另一重要表现在于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与我国历代立法的纵向比较,封建刑法是以《唐律》为基础,划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四个阶段:(1)九十以上,七岁以下是绝对无刑事责任期间;(2)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是相对无刑事责任期间;(3)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减轻刑事责任时期,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的除外;(4)七十岁以下,十五岁以上是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完全负担刑事责任,按律论处。
与其他国家关于老年人犯罪立法的横向比较,许多国家都明确立法减轻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包括对刑罚的种类、内容、方式的从宽处理,以及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甚至不适用死刑。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第17条之一,即年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49条后增加一款,审判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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