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管理
《水法》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水源地的保护关系到千家万户。我国目前对水源地的保护在法律规定上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要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另外,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还共同颁发了《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性文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针对污染可能带来的问题而提出的保护性和管理性要求。虽然《水法》除了防治污染外还提出了防止水源枯竭、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我国目前只有原则要求而没有详细的规定,体现在:
1)对突发性事故的种类没有详细划分,对应对突发事件缺乏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导则、技术设备等);2)我国水源地的管理部门各不相同,有水利部门管的、建设部门管的,有地方管的、也有流域管理部门管的;同时我国水源工程设施管理与水源地的水质管理分离、水量调度与水质管理分离、原水管理与城市供水系统管理分离。在这样的管理分割和分离的状况下,如果出现突发性事件,牵涉部门多,应急反应将大打折扣,统一行动艰难;3)我国饮用水水源地总体状况及其供水系统未开展全面评估。过去对水源地的评估虽然至少包括水质状况的评估和工程安全方面的评估,但是这两个方面没有联系在一起,评价的结论往往是针对正常工作状况,对应急反应能力部分还不够详细具体,特别是输水管网、原水处理和配送系统,甚至废水处理系统的评估,几乎近于匮乏;4)应急保护信息不完整或决策时信息不足,将难于满足决策需要;5)我国水源地的保护与公众利益似乎还没有建立必要的联系,使用者和供应者之间似乎只有买卖关系,应急情况下的保护对策和公众应该知道的应急对策都还没有必要的联系渠道。
“9•11”事件后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做法值得借鉴
2001年9月11日,美国纽约遭到恐怖分子的袭击后,美国总统签署了反恐怖法,其全称为《公众健康安全和反恐怖准备及应对法》,该法规于2002年6月12日实施。其实,早在1998年,前总统克林顿就签署了关于美国重要基础设施保护的总统令。在这个总统令中,美国确定水及水工程是受国家保护的重要的基础资源和设施系列,规定美国国家环保局和美国大城市水局联合会为水安全方面的领导机构,美国水工协会为提供技术支持的部门。按照上述法律和法令,同时也由于“9•11”事件的发生,美国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基础设施的保护工作大大加快了步伐。“9•11”事件后,美国对针全国水源地的保护开展了大量工作,并使其中许多内容写进了《反恐法》,如美国环保局完成的《基本威胁报告》中,描述了类似恐怖事件侵袭模式,评价了水系统单元的脆弱性和各种相关因子。美国《反恐法》共分6个部分,其中第五部分为饮用水保障和安全。专门对饮用水的保障和安全进行了规定,如对供水人口在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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