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蔡家成博士解读《旅游法》
2013-09-30 23:20:58| 分类: 经济合同 | 标签:自主选择权 旅游法 服务合同 导游 旅行社 |举报|字号 订阅
在2013年6月28日举办的“2013中国·锦州海上世园会论坛”上,承办方金棕榈企业机构有幸邀请到了时任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副司长的蔡家成博士,对新《旅游法》进行了解读。蔡家成博士指出:旅游法规范的重点是有组织的旅游,也就是团队旅游,正是旅行社所经营的重点;旅游法规范旅游者和相关经营者的行为对旅行社有利,同时旅游法对旅游合同、旅游纠纷处理及主要概念的规定对旅行社也有好处。而此次的旅游立法,法是国之重器、是国家的意志,说明《旅游法》本身已经上升到准绳地位,是不会再存在模棱两可的可能的,最后的目的性和目标性肯定会达到一致的地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旅游经营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旅游安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注:蓝色为蔡教授解析部分,红色为特别提醒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从本条的立法目的规定看,保障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是与保障利用这个合法权益并列等重的,而不是主要或者偏重旅游者,从法条内容看,对旅游经营者的约束规范更多更严,主要是平衡利益关系。
特别解析:偏重于游客(弱势群体)更多一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问题:境外活动应该受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范
理解:我国法律对我公民在境外的旅游行为可以规范,而境外服务是作为境内旅行社出境游产品的组成部分,因而中国法律也是可以规范的。
核心:出境游完全符合旅游法管理范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提示:尽管这是对所有旅游经营者的规范,但由于是对旅游经验基本原则的规范,“诚信经营”隐含对旅行社组织包价旅游的现实操作模式中存在的欺诈进行了原则限制,而对旅游服务标准的设定要求更高。
注解 1、诚信经营的主体是组团社,要求身份真实、明确,地接是辅助人,明确了法律上对于组团社、地接社法律地位和责任的位置。
2、对于行业垄断与地区垄断没有特别解释,判断认识到存在的情况,但是目前不能轻易进行法律判断,为具体处理垄断行为埋下了伏笔。
第二章旅游者
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权力一二:自主选择权和拒绝强制交易权】
解析:该产品如果含有购物现象,游客在购买时如果体现不愿意去购物的情况,就要采用规避风险的模式了。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权力三:知情权】
解析:提高了组团社对于产品的知识要求,如果你不懂或者该提醒的方面没有提醒,很容易违反知情权的原则。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产品与服务享用权】
判断:此处范围比较广,但是对于交通、酒店、导游服务均适用却能够成为核心问题。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受尊重权,特别提出了少数民族的饮食问题】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特定人群特惠券】
解析:对于旅行社而言,一些地区或者产品老年人加钱的现象是不可能存在了,这也是【旅游法】出台后,将受到重点、核心关注的问题,国际旅游局态度这个问题的落实,无区域之分。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救护权】
备注:不仅仅旅行社自身要积极救助,也可以或者要让公共服务机构参与救助和保护。
旅游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三遵(尊)二护】
提示:目标指向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按照的指示,中央文明办牵头,国家旅游局密切配合,正在组织开展以出境旅游为重点的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而且将持续深入开展,可能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将对旅行社和导游领队服务发挥支持作用。
解析:要求游客去掉特权思想,改变游客在出游前那种暴发户意识和行为,在有
国家旅游局蔡家成博士解读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