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违宪与违宪审查
摘要:违宪与违宪审查理论在宪政理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笔者就违宪与违宪审查理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作了综述。辨析违宪与违法、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及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等相关概念,揭示违宪与违宪审查理论的内涵。
关键词:违宪违宪审查相关理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的首要精神是实践,也就是如何使宪法成为宪法。因此,通过违宪审查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已成为各国可行且必要的措施。迄今为止,世界上已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更没有规范的违宪及违宪审查的含义。
一、违宪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违宪的概念谈及违宪的概念,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违宪是与宪法的原则、精神及具体规定相抵触”[1](P627),还有的认为违宪分为“狭义违宪论”和“广义违宪论”。狭义违宪论指“违宪是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与宪法相违背。包括两种含义
:第一,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宪法相抵触;第二,重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说重要的国家领导人的行为与宪法相抵触”。而广义违宪论是指“国家法律关系中一切权利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凡与宪法的原则相违的,都是违宪”。
笔者在分析我国宪法条文的基础上,认为“违宪”和“违反宪法”是一致的“,违宪”可以说是“违反宪法”的简称。就目前我国法制建设进程速度看,我国的立法工作正在突飞猛进,各种法规日益健全,公民及社会组织的许多权利和义务已在法律法规中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及组织一旦违法,可以适用普通法律。从这一点上看,没有必要将普通公民及组织违法行为都归结为“违宪”。
(二)违宪的特征
。违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也可以是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违宪行为因主体不同而导致多样,就国家机关而言,制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实施违背宪法原则的行为属违宪行为;就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讲,在行使其职权职责的过程中,如其行为与宪法的原则、精神与规定相抵触,也属违宪行为。
(三)违宪的分类对违宪进代写法律论文行分类,应建立在对违宪概念、特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就目前国内宪法学界所提出的有关违宪的多种观点,概括看,也就构成了不同的分类标准。
,分为广义违宪和狭义违宪,如前文所提及,二者区别在于主体是否包含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公民。
,分为“良性违宪”和“恶性违宪”。1996年,宪法学界曾就是否存在或是否应肯定“良性违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百家争鸣,莫衷一是。但既然此亦为一种观点,笔者也就将其列为违宪的一类。“良性违宪”是指国家机关的一些举措虽然违背当时宪法的个别条文,但却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
二、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由违宪审查概念,可以看出:
。违宪审查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判定立法机关所立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所执行之公务是否合宪。这种行为本身非同小可
,所以违宪审查机构也就必须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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