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湖泊、库塘、沼泽等常年或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潮湿地带和水域。
第四条【适用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体制】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委托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湿地保护宣传】每年五月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月。每年的五月二十五日为西安湿地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第九条【社会参与】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保护规划编制】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规划、财政、城乡建设、旅游等部门,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与衔接】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分布、保护范围、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利用状况等实际,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时涉及湿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二条【保护规划内容】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湿地资源分布情况、类型及特点、生态功能和水资源、野生生物资源状况;
保护和利用的总体要求、目标、措施;
湿地保护范围及禁止开发建设区域、限制开发建设区域;
生态、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分析和评价;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保护规划的公布和修改】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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