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土地利用规划
1997-2010年
规划目录
总则
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利用潜力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土地利用分区
建设用地布局
土地保护和土地管理
规划实施政策和措施
南京市基本概况
规划修编的指导思想、依据
规划修编的简要过程
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规划文本中几个问题的补充说明
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规划可行性分析
第一部分:总则
为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战略目标,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规划修编的原则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好基本农田,建设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 ,少占或不占耕地,落实土地利用控制指标; 、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 ,切实可行; 、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四、规划编制的任务
,建立市场经济下的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 、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确定各类用地的时空布局,指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 ,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土地主导用途并公告,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 。
五、法律效力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附件、规划图件、规划专题四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和附件是对规划文本和图件的具体解释,规划专题是对规划文本的技术艾持。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土地管理法》规定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一经批准即具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国务院批准; 本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六、与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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