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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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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
折杖法 ()
枷号()
春秋决狱()
领事裁判权()
廷杖()
九卿会审()
五听 () 
五权宪法()
六法全书()
八议()
三司推事()
二、简答题
《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法经》的基本内容。()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9. 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三、论述题
。()
?(本书未涉及)
、内容及意义。()
。(本题综合)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
12. 试述唐律中对贵族、官吏的等级特权保护制度。()
参考答案:

法律答问() 秦简中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对秦律某些术语及律文的立法意图、诉讼程序中某些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折杖法() 宋朝的刑罚制度,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四刑,体现了省刑从轻的精神,但不适用于死刑及反逆、强盗等犯罪。该法纠正了刑罚越来越严酷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
枷号() 明代增加的刑罚种类,即将犯人颈套木枷,置于监狱门口或指定的官府衙门门口示众羞辱。其执行时间有一至三个月,甚至永远枷号。木枷重量规定二三十斤。
春秋决狱() 是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领事裁判权() 鸦片战争之后订立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在这些不平等条约中,列强们无不要求享有领事裁判权。对于这种领事裁判权,开始清政府并没有认识到是什么屈辱,然而,随着列强的军事渗透和领事裁判权的扩大,西方人的傲慢使中国人感到极大的耻辱。一些蛮横的西方人,利用军事力量和领事裁判权来欺侮中国人,向清政府的权威提出挑战,而清政府迫于列强的势力,只得顺从列强,上下官吏唯洋人马首是瞻,列强在与中国的冲突中,西方的民族、国家和主权的观念也影响中国,领事裁判权变成了中国国家和民族的耻辱,各阶层的顽强抗争遂无可避免。
廷杖()是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这种极其残忍的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
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中国古代一种会审制度,明朝称其为“九卿圆审”,清朝称其为“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件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五听() 中国古代在审讯过程要求尽量应用技巧,“用情讯之”,使用“五听”之术。“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周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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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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