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01X年8月30日,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今天,第二次全体会议将对《条例》进行表决,通过后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范围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开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缴纳掘路修复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在地下管线本体上附注或者在规定位置设置相关标识,燃气管线应当按照规定敷设警示带。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示踪装置、金属标识、电子标签等辅助探测装置。敷设高危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
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建设综合管廊的,应当同步配套建设。老城区在地铁建设、大型河道治理、旧城成片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推行综合管廊建设。
青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保障和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全部或者部分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协调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兼顾轨道交通、防灾减灾、人民防空等需要。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维护计划统筹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地下管线的档案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占掘路计划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环保、交通运输、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的研究、创新和应用。
鼓励采用共同沟、综合管廊等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安全预警、远程控制等,实现对地下管线的智慧化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侵占、破坏和擅自开挖地下管线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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