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安乐死:经久不息的伦理风波
理清安乐死概念
被动安乐死伦理
主动自愿安乐死
主动非自愿安乐死
安乐死立法和临终关怀
死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死亡在瞬间代替了生命,比如一个人在睡眠中死去,或者一个人因暴病或车祸等意外事故突然间离开了人世,这时痛苦仅仅是留给了仍活在世上的哀伤者;
另一类是到达死亡的生命有个临终期,这时生命必备的条件已经丧失殆尽,死亡成了一场苦难。在临终期,患者往往承受着剧烈的、难以忍受的痛苦,为了不再延长这种濒死的痛苦状态,人们提出以“安乐死”来适时地结束其生命。
某医院一位78岁的老年患者身患不治之症,住院3个月,病情不断恶化,无法挽救。病人周身疼痛,肌肉抽搐。由于痛苦,病人将自己身上抓得鲜血直流,甚至将舌头咬断,医生不得不在口腔内垫上棉花,并固定手脚。经医院讨论,同意患者本人要求,由3位医师及病员家属在场,撤去氧气,并注射一支致命药剂,老人在平静中离去。I:\生物伦理学\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一词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地死亡”。
中国学者经认真讨论后为安乐死下过这样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
一、安乐死的类型
安乐死可分为被动的安乐死和主动的安乐死。主动安乐死又可分为,主动的自愿安乐死和非自愿的安乐死。
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采取止疼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
被动安乐死不仅医学界、法学界、伦理学界,以及宗教组织和社会团体都表示赞同,而且在临床医学实践中也一直应用着,因此人们对其争议不大。
主动安乐死,是对在肉体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的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地提前结束生命的行为。
主动自愿安乐死,是指被无痛苦结束生命的人,在头脑清醒时有这样的要求。人们谈论的安乐死主要就指主动自愿安乐死。
主动的非自愿安乐死,是指重病者或濒临死亡者没能力作出安乐死选择,他们被无痛苦的结束生命完全是出于监护人对患者意愿的诠释。包括对患有严重残疾的儿童的处置和撤消对植物人水和营养物的维持。
你认为主动和被动安乐死有无本质区别?
道德哲学家认为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动机都是相同的,两者都属于有意,但又是无可奈何的行为。杀死和让其死在道德上是相同的。
公共政策学家认为存在根本区别。(1)被动安乐死,患者死于疾病;主动安乐死,患者死于另一人的行为。(2)主动安乐死排除了纠正误诊的可能,而撤消或终止治疗,还有发现、纠正误诊的可能。
二、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
16世纪西方乌托邦的倡导者托马斯-莫尔认为,痛苦难忍、救治无方的病人应该允许利用药物无痛苦地自杀。
19世纪下半叶,英国人威廉姆郑重其事地提议,医生不仅可以使用麻醉剂缓解病人的疼痛,而且可以将此作为结束人的生命的手段。
英国在1936年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英国上议院也曾为安乐死提出动议,最终以35票反对,14票赞成被否决。
二战期间,德国纳粹将20多万人投进了纳粹帝国的“安乐死中心”,以安乐死为名而行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之实。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讨论会;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成立”。
在美国,医生亲自给病人注射致死剂量药物要定为一级谋杀罪;如让病人能达到自杀的目的而提供方便,就要被定为二级谋杀罪。
澳大利亚北部地区曾于1995年5月通过一项《垂危病人权利法》,但该法生效不到一年就被废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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