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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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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1
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
甘肃省环县公安局杨晓燕沈志强
在临床法医学鉴定中,鼻骨骨折多数为钝器击打所致,如徒手、砖块、木棒等。常导致鼻梁肿胀,触痛,鼻出血,更甚者鼻梁塌陷,可见鼻骨暴露等。常规的影像学检查,极易造成漏诊或误诊,也往往导致法医学鉴定结论偏差,进而在司法鉴定中出现争议。现笔者将收集近期4例鼻部损伤鉴定,对鼻部损伤鉴定易出现争议的部分作以讨论。
一、案例简介
案例1:2008年7月9日,我县陶某在执行公务时被他人用热水瓶击伤面部,致其鼻部受伤。医院专科检查:鼻:鼻梁塌陷,鼻背部皮肤肿胀,有一弧形不规则皮肤及皮下软组织挫裂伤,约5cm长,可见鼻骨暴露,鼻梁触之有异常活动及骨擦感,有明显压痛,鼻中隔向右侧偏曲,鼻粘膜轻度水肿,中下鼻甲无肥大,中鼻道未见脓性分泌物,副鼻窦无压痛,嗅觉无减退。CT检查:鼻骨骨折并鼻部软组织挫裂肿胀。后经鉴定,根据陶某鼻骨开放性骨折及鼻背软组织挫裂伤的特征,鉴定为轻伤。
案例2:2008年10月24日早晨,我县某村何某与本村村民李某发生纠纷,被李某殴打致伤。医院检查:鼻梁肿胀,触痛明显,鼻腔未见分泌物。X光片示:鼻骨骨折,无错位。经鉴定,根据何某鼻骨骨折,无错位且鼻外形无明显改变,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3:2008年11月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窜至张某的租住房,将张某强奸并殴打致伤。医院检查:X
光线检查报告:鼻骨中下段骨质断裂,无明显错位。经鉴定,根据张某的X光线检查及其鼻外形无明显变形,鉴定为轻微伤。
案例4:2008年11月3日,我县某村慕某因房屋纠纷,被同村徐某用砖块打伤面部。医院检查:鼻梁肿胀,鼻背部可见一弧形约5cm的挫裂伤,有明显压痛。X光片示: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根据临床X光线检查报告,鉴定为轻伤。
二、讨论
在这4起案例中,虽然都是鼻骨骨折,但因损伤程度不同,临床诊断不同,鉴定结论就有了区别。鼻骨骨折在司法鉴定的实践中时有争议,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是临床的诊断问题。
(一)、鼻骨线性骨折
我国人体损伤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性骨折即可评定为轻微伤。这条规定很容易理解,外伤后,如果有鼻出血出现或者鼻骨有线形骨折即为轻微伤。
(二)、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错位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条(一)款规定,鼻骨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即可评定为轻伤。此款规定中,鼻骨线性骨折要伴有明显错位,那什么样的错位属于明显错位?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不明显错位?又什么样的错位属于一般性的错位?在这个问题上就最易发生争议。规定里所讲的“明显”十分重要,是代表程度,代表标准,只有达到了明显的程度才是条款的本意。而关于“明显”的问题,
条款里没有作出界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出现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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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