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
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管理范畴。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
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院务管理第九条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管理范畴。
第三条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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