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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人,已造成了辩论人在治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辩论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四、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支付xxxx年7月1日至xx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辩论人与辩论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展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辩论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辩论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治理治安托付合同关系,在被辩论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辩论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治理治安托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托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固然也应认定始终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辩论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托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辩论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假如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辩论人均需与其治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定会使企业治理陷入混乱,明显是不符合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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