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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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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驻马店市城市绿化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美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
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绿化建设和保护先进技术,组织培育、应用本市适宜种植植物种类,推广立体绿化,鼓励居民绿化自有居住空间。
第六条提倡城市居民家庭种树、种草、养花,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线。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城市绿化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以市树市花种植为基础,注重植物规划的生物多样性。
绿地内的植物种植面积占绿地总面积的比例和植物配置比例,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其中,居住区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该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
绿地内的游憩、服务、管理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鼓励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林荫停车场。
第十条城市绿地的规划和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新建区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综合性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二)新建区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少于九平方米;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新建机关、部队、学校、医疗机构和公共文化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六)商住混合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七)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八)城市旧区改建住宅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九)城市风景保护区内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十)公路、铁路、高压输电线走廊、河道等两侧的防护绿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前款第四、五、六项规定的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无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绿化用地面积达到附属绿化用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建设的林荫停车场、屋顶花园可按一定比例计入该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由有关管理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闲置土地和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利于建设、方便养护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工程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建设和验收的,应当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用地自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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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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