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
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政〔20**〕25号)要求,现就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回应民生诉求,落实政府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保证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都能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任务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件,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布局初步形成。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1.《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6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2.《**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8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20**〕37号)文件规定的事项。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法律援助条例〉执法检查情况报告意见情况的函》规定的事项: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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