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招牌标识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含招牌标识)设施的设置。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概念及分类
(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户外招牌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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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公路的。
(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和树木生长或利用行道树的。
、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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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围挡、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
、电杆等电力设施以及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人行天桥桥体上设置的。
、影响城市景观的情形。
设置要求
,应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美观,与城市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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