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标签使用协议
甲方: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电子标签办理申请表》所填写的申请人/申请单位)
为了使乙方通过江苏省联网高速公路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能够实现不停车电子缴费,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在车辆上的电子标签。该电子标签符合GB/T ~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现甲、乙双方就电子标签的安装和使用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电子标签的定义
1、电子标签是记载车辆信息并和车道上安装的专用微波通讯设备进行短程通讯和信息交换的车载设备。
2、电子标签须与苏通卡C、D卡配套使用,在通过收费站ETC专用车道时,可实现不停车电子缴费。
3、电子标签与登记使用的车辆为唯一对应关系,一车一标签、专车专用。与电子标签对应的C、D卡也为唯一对应关系。
二、电子标签的发行
1、任何个人/单位同意本协议内容,均可成为电子标签的用户,即本协议的乙方。
2、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提供办理电子标签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甲方承诺对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保密。
3、甲方向乙方收取电子标签的工本费,具体以柜面销售方案为准。
三、电子标签的使用
1、乙方应遵照本协议及其它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电子标签。在配合ETC电子支付卡使用时,应遵守ETC电子支付卡相关章程。
2、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使用电子标签,不得篡改、伪造或者以其它方式破译电子标签以逃避应付消费金额的行为。
3、乙方购买电子标签后,应由甲方专业人员安装。乙方不得擅自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否则,因此造成的电子标签失效,乙方自行承担。
4、电子标签为微波通讯产品,车辆的挡风玻璃本身含有防爆膜或者后期安装了防爆膜,由于防爆膜里面含有金属离子,会影响微波通讯链路的信号传输,所以根据车辆具体情况需要割开防爆膜。乙方本着自愿原则进行割膜处理,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5、装有电子标签的车辆,通过ETC专用车道时,车速按现场的限速标志规定行驶。
6、ETC的交易区域是进入车道后的ETC天线立柱前面(3*)米左右的区域,一旦车驶入交易区就会完成自动收费。当ETC车道前面有车辆停留时,请与前车保持20米以上的距离,以防止误交易的情况发生。
7、电子标签不能拆卸,一旦私自拆卸需要到客服网点去激活才能继续使用。高温天气对电子标签设备影响不大,C、D卡需要插入电子标签中,否则当通过ETC车道的时候不能交易成功。
8、⑴如果是物理的原因如卡片没有插好等原因交易不成功,请将卡片在交易区域内重新插好,系统会不断重试,这时候请您不要超过ETC交易区域,请等待1-3秒钟系统会自动重试,如果乙方已经驶出交易区域,请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稍微向后倒车,完成交易。
⑵如果的确是因为车载设备损坏的原因导致交易不成功时,乙方可将苏通卡取出通过人工刷卡或现金支付的方式从人工收费车道通过收费站。
9、乙方应妥善保管OBU,注意防潮、防水、防强磁、避免损坏。
四、电子标签的更换及维修
自办理之日起两年内非因人为损坏的,甲方免费更换,办理之日起两年后发生损坏的,甲方按照更换时的价格收取。
五、其他约定
1、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收费系统的服务方式。
2、在ETC专用车道不能正常使用时,乙方同意转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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